交易信息 (成交) | |||
标的名称: | ***********3号排土场堆积砂石土资源转让 | 组织方: |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城分中心 |
公告编号: | 惠公易产惠城[****]***号 | 报价开始时间: | ****年**月**日 **时**分 |
交易编号: | *******-*** | 报价结束时间: | ****年**月**日 **时**分 |
底价(*元): | ***.** | 竞买保证金(*元): | ** |
报价幅度(*元): | 0.2 | 报名截止时间: | ****年**月**日 **时**分 |
成交时间: | ****年**月**日 **时**分 | ||
成交人: | *********** | 成交价(*元): | ***.** |
交易条件说明 | |||
项目交易条件要求说明 1、本次销售土石方资源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大良大坑村***********陶瓷土矿场内(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东经 ***°**′**″,北纬 **°**′**″),3号排土场面积0.******²。 2、土石方类型:变质砂岩和花岗岩。 3、***********3号排土场圈定范围 0.****㎞²内,土石方总量为***.***m³,其中≥****的石方量**.***m³,<****的土方量 **.***m³。 (以现场实际为准) 4、竞买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的营利企业法人资格,不接受自然人申请或企业法人联合竞买。 5、需竞得人自行作业及外运(包含土方),涉及该土石方资源销售所需要的进出场道路、场区管理等事宜由竞得人根据需要与相关单位自行沟通。 6、本次销售的土石方资源须限时清场,签订《销售合同》起3年内必须完成;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到期未运输完毕,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切后果。 7、竞得人取得本次土石方资源后,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条、第*条规定,将***********3号排土场堆积砂石土处置项目纳入惠城区人民政府的监管范围,防止超限超载运输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第*条规定,安装称重设备并接入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城区分局交通数据平台中心进行**小时监管。同时乙方必须依法从事开挖运输活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作业,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扬尘防护、水土保持措施等相关工作,节约集约利用土石方资源、避免对周边环境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危害。 8、竞得人需要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开发利用相关土石必须完善所涉及的用林、用地、环保、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制定有关方案严格执行,确保利用后林地、土地、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条件得到有效恢复(该项应与销售合同时间同步进行并依时完成)。 9、土石方资源投资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抗力和政策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充分评估投资风险,*旦竞得,签订《销售合同》后,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期限等要求。 **、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应详尽了解本次公开销售土石方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认可拟销售土石方资源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对本次公开销售以及拟销售土石方资源不存在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存在的土石方价值、市场**波动等商业风险和损失。 **、本次销售的建筑石料主要供应惠州市建筑市场,销售渠道及**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竞得人在生产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货运源头单位义务,做好运输车辆的密闭管理,严禁超载出场。因车辆超限超载致使停产停工而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后果。 **、本次公开销售的土石方资源,其储量检测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但有关土石方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挖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得人竞买成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该陶瓷土矿3号排土场运输道路部分涉及惠城区大坑水库保护范围。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水土流失,矿渣、废水等不得流入水库,污染库区水体,否则因此造成的*切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惠水水资源水保函(****)***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取得发改立项后、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当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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