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定安县公交场站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加强我县公交场站及站务设施的管理,提升公交场站及站务设施的服务水平,促进公共交通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定安县城乡公交*体化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定安县公交场站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年7月**日
定安县公交场站管理规定(试行)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我县公交场站及站务设施的管理,提升公交场站及站务设施的服务水平,促进公共交通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定安县城乡公交*体化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公交场站,是指供乘客上下车、为公共汽车电车服务的首末站、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
本规定所称公交场站服务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交场站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为公交车辆运营、停靠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条 公交场站实行统*规划、统*管理、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条 公交场站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交通特性,采取市场定价原则,向进入公交场站从事经营的公交线路所属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第*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公交场站及站务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交通运输和地方公路服务站负责具体实施我县公交场站的日常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交场站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章 规划和建设
第*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乡公交*体化规划,组织实施建设和改造公交场站。县发改委应统筹将公交场站建设项目列入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
第*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交通场站用地,未经有关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条 公交场站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县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公交场站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章 公交场站管理
第*条 公交场站根据其经营管理主体及管理模式,按以下*种方式进行具体运营管理:
(*)直接管理公交场站:国有企业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交场站,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备资质的公交场站服务管理单位进行具体运营管理,并服从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安排;
(*)委托管理公交场站: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场站,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方或其他单位组织管理的公交场站;
(*)临时管理公交场站:因线路新开行或调整而新设的公交场站,在未进*步明确公交场站服务管理单位的情况下,由公交企业临时管理的公交场站。
第**条 公交场站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与站场管理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具有相应的办公、经营场地;
(*)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章程和营运管理制度;
(*)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
第**条 公交企业需要使用公交场站,应当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公交场站服务管理单位与公交企业签订公交场站使用合同。
第**条 公交企业进入公交场站营运,应当向公交场站服务管理单位提交进入公交场站营运线路配车数。公交场站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交场站的使用面积、公交场站车辆和客流量组织方案,在**日内确定车辆站内的行车流向、停放位置,并报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交企业在线路运营过程中,因实际需要临时增调车辆进站的,由公交场站服务管理单位与公交企业协商处理。
第***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予以处理。
第***条 因站务设施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联系客服
APP
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