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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百春园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湖南 邵阳市
公开招标
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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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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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中标 | 邵阳市大祥区百春园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邵阳市大祥区*春园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招标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年**月**日

项目编号:****-*******-******

 

 

**-****-****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项目名称:邵阳市大祥区*春园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工程

 

工程地点: 邵阳市大祥区*春园

 

发包人: ***********

 

承包人: ************/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邵阳市大祥区*春园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 及有关事 项协商*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邵阳市大祥区*春园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 计、施工、采购总承包(***)

2 、工程地点: 本工程位于 大祥区*春园  

*、工程内容及规模:

邵阳市大祥区*春园片区老旧小区 1#栋、 **#栋、 **#栋、 **#栋、 **#栋、 **#栋、 **#栋、 **#栋、 **# **#栋修缮工程包括: 外墙修补粉刷、屋顶防水隔 热、破损铸铁雨水管更换、线路规整、老旧电线更换、木质门窗更换、水泥栏杆 更换除险、室外地坪白改黑、管网改造、化粪池清理改造、垃圾分类、增设停车 位等。(详见经评审的初步设计图及经财政评审的概算清单)

*、 承包范围:

1 、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设计资料进行复核, 并进行深化和完善; 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要 求,完成包括本项目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

2、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按经招标人认可后的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 全部工程内容。

3 、采购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配套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管线规整、 路灯、绿化景观等) 采购、安装、调试、保修工作等, 本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承包方式及结算方法:

1 、本项目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结算时清单范围内的项目按中标的单价为准, 工程量按实结算, 最终结算**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文件政策标准。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子项工程量以甲方现场签证为准。缺项、漏项、暂估价的清单单价有定额 发布价的以发布价为准,没有定额发布价的以甲乙双方协商价为准。

2、按《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消耗量标准  (****)》、《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 的湘建价[****]** 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3、 湘建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 号《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规定》,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湘建价[****]*** 号《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 ) ,依据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 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 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规 定的通知》邵建函[****]** 号, 湘建价市[****]**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材料**按《邵阳工程造价文件》结算。

4、最终的工程结算以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确定的金额为准,乙方不得提出任何 异议。

5、工程价款:总中标价小写: *******.**  元, 大写:*************元*角*分

5.1 其中设计费:小写: ****** 元, 大写:********圆整

建筑工程安装费:小写:  *******.** 元, 大写:*************元*角*分预备费:小写******.**元大写********元整。

*、付款办法

1 、预付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 20% 的预付款; 预付款参照招标文件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设计费总价款: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支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完成施工图查后审查后付至设计费总价款的 **%,项目竣工验收后 7 天内付至设计费总价 ***%

建安费总价款: 按乙方完成工程量月进度的 **%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完工 经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量价款的**%,经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工程总 价的 **% (以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结算时留审定工程总价的 3%作为工程缺陷责任保修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 7 日内无息支付。质保金不计息,质保期限按中标通知书保修要求执行,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履行无偿维修义务, 若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之日起*日内不履行维修义务,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 所需费用从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超出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工程质量及工程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图施工,对于工程设计等不得擅自变更、增加、减少,严禁擅自扩大工程量。未经甲方签证认可的工程量结算时*律不予承认。

2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和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 并由乙方承担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延误的工期按照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必须全部合格。乙方整个施工过程必须接受甲方驻派代表和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共同监督管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主材需提供样品,经甲方、 监理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3、乙方的质量管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单位审查。此外, 乙方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 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 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检测成果以及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4、隐蔽工程检查

①乙方自检乙方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②检查程序工程隐蔽部位经乙方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乙方应在共同检查前 **  时书面通知甲方检查, 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并应附有自 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甲方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甲方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 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乙方才能进行覆盖。经甲方 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甲方重新检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按照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 方承担违约责任。

③重新检查

乙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 甲方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按照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④乙方私自覆盖

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 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 甲方有权指示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 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按照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按照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无法补救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的损失, 并且乙方按照合 同总金额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安全责任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配备现场专职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持证上岗) ,进场施工前乙方必须给劳务人员购买建工险。

*、双方权力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好周边矛盾, 以确保工程顺利施工,但不负责任何机械设 备和施工用料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施工用水、用电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文明、安全。若发生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其*切甲方造成任何损害, 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并且承担违约金 5 *元。

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和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 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妥善保管有关证据。甲方和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3、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可根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通用条款进行调整工程造价。

*、施工工期

根据本工程项目建设需要, 施工工期:****年 **  **日开工,****年 5 **日竣工,工期 ***天。工程竣工后,原则上在乙方提出验收报告后 **日内进行验收。

*、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 因乙方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 **%的违约金。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起构成合同文件, 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 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

(6)谈判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式*份,双方各持*份,签字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工程审计部:

 

直管公房项目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第*部分通用条款

第*节 合同通用条款

1条 *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施工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1.1.**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日的日期。

1.1.**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 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 合同**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进行的相应调整。

1.1.**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

1.1.**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般应为**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 违约责任,指合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致,根据**.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2.2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2.3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次更换通知后的**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 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 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 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 6 日开始, 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3.1款和**.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 款的约定, 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方、或合同双方(含*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切费用,包含在合同**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方和(或)承包人*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致意见的,委托双方*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致时,按**.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条变更和合同**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方负责。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条变更和合同**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 ,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条变更和合同**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 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 权力与义务

**.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 竣工后试验程序

**.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4.1 根据**.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3 按**.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5.2 承包人根据**.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7.2 发包人根据**.3款、**.4款、**.5.1款、**.5.2款及**.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条 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2 缺陷责任保修金

**.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条 工程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1款及**.1.2款的约定办理。

**.2 竣工验收

**.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2.1款的约定,在**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至**.**.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3款、**.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条 变更和合同**调整

**.1 变更权

**.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2 变更范围

**.2.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变更程序

**.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3.4 承包人根据**.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4 紧急性变更程序

**.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确定变更价款;

**.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7 合同**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方收到另*方通知后**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的调整。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增减的;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 发包人根据**.3款至**.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8 合同**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致,根据**.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条变更和合同**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不做调整。

**.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 担保

**.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预付款

**.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的*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日内,根据**.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日内,根据**.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次支付给承包人。

**.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4 工程进度款

**.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7款合同**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6.2 如双方约定了**.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7.3 如双方约定了按**.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日内审查并支付。

**.9 付款时间延误

**.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9.2 发包人延误付款**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税务与关税

**.**.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2 合同*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 索赔款项的支付

**.**.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 竣工结算

**.**.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条 保险

**.1 承包人的投保

**.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条变更和合同**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

**.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 *切险和第*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切险、安装工程*切险和第*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保险的其它规定

**.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 违约责任

**.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条的约定调整合同**,未能按**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2 索 赔

**.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3 争议和裁决

**.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条 合同解除

**.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3款的预付款、**.4款的工程进度款、**.7款的合同**调整的款项、**.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3款预付款、**.4款工程进度款、**.7款合同**调整的款项、**.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2.3款的约定,经协商*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条 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增加:

1.1.1.**图纸

分为方案设计图纸、初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设计图纸。

图纸指由承包人中负责本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图纸,须经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2.2 发包人: ***********

1.1.2.3 承包人: ************/恒艺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1.1.2.5 设计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1.1.2.6 分包人:

1.1.2.7 监理人: 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区段工程: /

1.1.3.**永久占地: /

1.1.3.** 临时占地: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经审核后的图纸的时间:开工前7天。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设计优化并经审核手续后的图纸的数量: 4 套。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作其他用途的使用,或提供、泄漏用于或转给任何第*方。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资料 3 天内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资料进行评审承包人在评审后 5 天内修改完善到位并重新报监理审定文本**套,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5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提供文件计划(包括文件内容和供应时间),经合同双方签订的提供文件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4份各类工程相关文件。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文件份数,并为增供的文件支付费用。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此条款更改为任何*方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技术性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方。

1.7 联络

1.7.2

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送人指定的接收地点:住房保障中心

3)发送人指定的接收人:陈文华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项目部监理办公室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项目现场监理人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项目部

7)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陈思羽

1.**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B)款条文规定。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 。 

2.3.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 。

2.3.3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根据图纸及现场组织施工

2.3.4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应满足交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要求。

2.7 其它义务

2.7.1就项目的建设意图与承包人做好沟通与交底,及时对承包人在过程中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确定。

2.7.2在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相应监理任务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的姓名及所授予权限,书面通知承包人。

2.7.3参加承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会议。

2.7.4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的监管。

2.7.5负责审核全套竣工资料。

2.7.6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审核签证手续。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4.**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1款、**.1款、**.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按第**.3款、**.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

6)按第**.3.2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

7)按第**.4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4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6款约定,确定暂估价金额;

**)按第**.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般义务

4.1.** 其它义务

4.1.**.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7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

4.1.**.2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3 承包人应对投标报价以及经评标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上述报价包括了合同内列明和包含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风险所发生的*切费用,以及为合同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利润、税费。

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与责任。

4.1.**.5 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协调和处理与当地政府、当地各部门、当地居民以及其他各方的关系,并承担承包人责任产生的费用。

4.1.**.6 承包人应了解当地对环保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及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应注意的环保因素,承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做好环境保护,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也不得由此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或索赔要求。

4.1.**.7 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切经济赔偿和责任。

4.1.**.8 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4.1.**.9 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渣土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按国家规定承担。

4.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及监理检查确认。

4.1.**.**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在施工期间每天对施工场地进行清洁,及时清理及运走垃圾、废品,并且在交付工程前将所有建筑废品及垃圾清除运出现场,施工场地内建筑废品及垃圾的清除、运出费用按规定计算。

4.1.**.** 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其水、电设置点位置的维护、管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水、电费用按表计量,费用按当地收费标准向收费单位缴纳。

4.1.**.** 承包人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通讯线路的架设及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通道的修建,费用按规定由规定方承担。

4.1.**.** 本工程施工所需设备、临时设施进入现场后,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需运出现场,需征得工程师的书面同意。

4.1.**.** 承包人应维护和爱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包括现场周围现有的设施、花草等均不得损害,否则其*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1.**.**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并做到专款专用。

4.1.**.**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对改造部分相邻区域的建筑和设备设施进行妥善保护,如有破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设计人责任

4.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但不得超标准过度设计,按本合同第*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4.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按设计规范执行

4.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协调工作。

4.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或超标准过度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或工程造价不合理增加。造成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最高赔偿金数额不超过投标金额),工程造价不合理增加的,设计人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已造成浪费的,由设计人赔偿浪费部分金额(最高赔偿金数额不超过投标金额)。设计人在施工图设计中应严格履行限额设计的职责,不得超出经招标人及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初步设计概算,每超出经审核的设计概算1%,扣减设计费2%,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工程合同暂定价的0.2%;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设计合同暂定价的**%

4.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4.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和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年内,工程开始施工,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负责人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不另收任何费用。

4.2.8在施工阶段,发包人或第*方对施工图提出合理的优化设计建议,设计人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进行优化设计,发包人不再支付优化设计的费用。

4.2.9设计人应及时提供施工阶段的现场设计服务,设计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小时内必须到现场或以传真的形式答复相关设计问题,否则,每耽误*天扣减设计费***元。

4.2.**设计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委派设计代表到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问题,在工程保修期根据发包人要求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解决有关问题,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内。

4.2.**设计人不得损害发包人利益,否则,*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设计人赔偿发包人损失,设计人并丧失承揽发包人后续设计项目的资格。

4.2.**设计人设计团队名单见附件,设计人更换设计团队成员应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设计人赔偿发包人损失,设计人并丧失承揽发包人后续设计项目的资格。

 

4.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图全套

8-**

 

 

2

 

 

 

3

 

 

 

注: 

1)设计人除应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图纸、资料、文件外,还应向发包人提供电子版的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

2)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相应文件规定的要求;

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按成本价另收工本费;

4)因设计成果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而发生的修改,设计人不另收取任何费用。

5)交付地点:***********

 

4.4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担保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工程完工不计利息全部返还。

4.5分包

4.5.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

2)工作内容: /

3)分包金额限额:签订合同时确定

4)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或转包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4.6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

/  

4.7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

/

4.8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 abcdefghi

a.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或不积极执行发包人指令者;

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c.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f.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g.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

h.随地大小便者;

i.*次书面签字而工作未落实者。

4.**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A)款条文规定。

4.** 进度计划

4.**.1 监理人对承包人所提交的进度计划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之日起的**天内。

4.**.2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和进度计划时间:项目工程实施的7天前。

监理人作出批复的时间:收到该提交文件后的**天内。

补充:4.**.3计划的格式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第**.1[开始工作]约定监理人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后**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份详细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内容应包括:设计进度计划、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材料采购计划、人力资源及承包人设备进场计划、质量安全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保障体系与保障措施、协调管理措施及风险管理措施等详细说明以及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持续时间、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特殊约定:监理人在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前请发包人同意。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B)款条文规定,但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为市场*线品牌(优质品牌)的合格产品(规格参数根据设计实际需要)。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B)款条文规定。

 

8 交通运输

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B)款条文规定,计入中标价。

 

9 测量放线

9.1施工控制网

9.1.1 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天内,将本工程设计采用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监理人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后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任何因破坏或失准带来的站点修复、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天内批复承包人。

9.3基准资料错误责任(补充)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及时通知发包人,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切责任。

 

**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4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2.1 承包人报送审批安全工作内容的时间:工程实施**天前。

 

** 开始工作和竣工

**.1 开始工作

开始工作的条件: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1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 **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 **.5 m/s **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 ℃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3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的大雪持续5天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合同签订时另行约定。

**.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本合同工程不支付工期提前的奖金 

 

** 试验和检验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补充:**.1.5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全部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 变更

1、 ***施工管理程序办理。

2、由于施工范围内的情况复杂,无法确定本次招标内容全部实施,故发包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内容,承包方与发包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中标人不得要求招标人对此进行赔偿。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2.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3变更程序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范围包括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全部内容。合同**范围为设计费加上经市财评中心审核后的工程费用(施工图预算费用),但预备费除外。具体包含设计费、预算编制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管理费、工程保险费、财务费以及税金等,承包人应当在总价限额合同**内完成本项目承包范围内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设计、预算编制、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等),除合同条款有明确约定外,合同**不再另行调整,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以下情况除外:(1)发包人指示变更的;(2)因地质条件影响导致实际情况和设计图纸出现差异的;(3)依合同约定的国家及省市对规范或人工工资等做出政策性调整的;(4)主材**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的;(5)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变化的。

如发生导致合同**增减的变更时,计价原则如下:

当变更的工程项目,财评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该部分的综合单价的或者有类似该项目单价的,则变更工程量部分的计价按照财评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中的综合单价计价;

2)当变更的工程项目,在财评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没有综合单价或者类似单价,需要重新组价时的计价约定:

A、《邵阳工程造价文件》施工同期或相近期有相应材料预算价的,材料**按施工同期或相近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的预算价执行;《邵阳工程造价文件》施工同期或相近期没有相应材料预算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后提出变更项目材料单价,由监理人、发包人调查核实后签认;

B、消耗量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和 ****“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年“湖南省修缮定额消耗量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清单计价办法以及湘建价[****]**号文的规定执行;取费(税)按湘建价【****】**号、湘建价[****]**号文*般计税法执行;人工工资按湘建价【****】***号文中的综合单价执行。优惠率按投标报价的优惠计算【优惠率=1-(工程部分中标价)/(工程部分上限值)】。

当承包人未按施工图纸实施到位时,未实施部分相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相应扣除。

**.4暂列金额

本合同工程暂列金额按**清单的规定。

**.5计日工

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A)款条文规定。

**.6暂估价

**.6.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报批使用;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报批使用)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发包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

 

** **调整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材料**按邵阳市造价部门发布的同期工程材料信息价执行,没有发布的材料**由市场询价确定。

**.3 主材料**的调整

签订合同时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 合同**与支付

**.1 合同**

1)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合同,投标人在投标时进行限额设计。

2)投标人为了确保本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而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及加班加点的赶工,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视为投标人自愿,招标人不为此而增加费用。

**.2预付款

**.2.1 预付款:

签订合同后7日内,按合同总价的**%支付。

**.3 工程进度付款

设计费的支付:签订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后,按以下方式支付设计费:

1)进度款:签订合同后 7 天内支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完成施工图查后审查后付至设计费总价款的 **%

2)全部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设计费。

工程款的支付:按进度中间计量支付,完工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的**%,完成审计结算后付至审定金额的**%,预留3%质量保证金。

 

**.4质量保证金

**.4.1 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款扣留。 

**.5竣工结算

1、按总承包方式及承包方投标报价清单方式进行结算

2、由于施工范围内的情况复杂,无法确定本次招标内容全部实施,故发包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内容,承包方与发包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进行结算,中标人不得要求招标人对此进行赔偿。

**.9竣工后试验

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B)款条文规定。

**.** 竣工验收资料(补充)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天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套竣工资料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

竣工资料包括(不限于):

1)开工报告;

2)隐蔽工程

3)材料出厂合格证;

4)主要材料实验报告;

5)竣工报告;

6)竣工验收单;

7)竣工图;

**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7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期限为:   ** 个月

 

承担保修任务

保修范围: 施工所含内容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切费用。

 

**  保险

**.1设计和工程保险

**.1.1 承包人应负责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切险和/或安装工程*切险,其保险费应分摊包括在合同单价或合同总价中。

**.1.2 第*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投保。保险期限:至工程接受证书颁发之日。第*者责任险保险费应分摊包括在合同单价或合同总价中。

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监理机构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负责赔偿。

**.2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承包人自行决定 。保险期限:至工程接受证书颁发之日

**.3对各项保险的*般要求

**.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开工令发布后**天内

保险条件: 保单副本

**.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矛盾处理

承包方负责工地现场施工的*切矛盾,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22 争议的解决

22.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诉讼 。双方*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 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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